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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2011年第33號公告(關于對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征收反傾銷稅)
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33號
關于對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征收反傾銷稅
2006年,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征收反傾銷稅,征稅時間自2006年5月22日起,期限為5年。在征稅期限屆滿之際,應國內相關企業(yè)的申請,商務部決定對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調查期間對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繼續(xù)征收反傾銷稅,F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11年5月22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鄰苯二酚(稅則號列為29072910),繼續(xù)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06年第24號和2009年第42號規(guī)定的產品范圍、稅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傾銷稅。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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